醫療器械經營企業、使用單位不得經營、使用過期、失效、淘汰的醫療器械。根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五條,此類行為屬于違法行為,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等行政處罰。
法律依據
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:醫療器械經營企業、使用單位不得經營、使用未依法注冊或備案、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、失效、淘汰的醫療器械。
違法行為認定
過期醫療器械:指超出產品標簽標注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醫療器械。
失效醫療器械:指因儲存、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性能或安全性無法保障的醫療器械。
淘汰醫療器械:指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技術落后的醫療器械。